- 國稅局: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
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於2016年6月30日取得房屋、土地,成本為1,500萬元,2017年7月31日以2,500萬元出售該房屋、土地,假定不含土增稅之費用為300萬元,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,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,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如下:
1.房地交易所得額=2,500萬-1,500萬-300萬元=700萬元。
2.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=700萬元-200萬元=500萬元。
該局進一步提醒,營利事業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,若係出售新制房地,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項規定,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,惟出售非屬新制房地者,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。